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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陆河县政府公布《陆河河口陆河县景田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陆河河口陆河县景田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在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北中村红色欢乐谷AAA景区,陆河县景田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为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陆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2025年5月24日,陆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河河口陆河县景田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5·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作业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违规使用已被责令暂停使用的机械设备,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项目名称:陆河县景田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位于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北中村宜笏村红色欢乐谷AAA景区,总建筑面积为5581.92m²,工程总造价960万元,建设内容为两栋六层宿舍楼,分别为1#楼及2#楼,主要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项目发改备案代码-04-01-591904,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与广东吉盛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陆河县景田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于2025年2月25日与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陆河县景田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工程施工合同》,余某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相关事宜;2025年3月7日,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工建设,截至事发时,项目1#楼已建设至主体结构四层梁板,2#楼已建设至主体结构六层梁板,两栋楼分别安装一部物料提升机(均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涉事建筑为2#楼,涉事设备为2#楼物料提升机,现场见图1。

  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广业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2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地址:汕尾市城区和顺四区十一巷十一号301室(自主申报),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玖万元,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可承建高度100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39米以下建筑工程;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设施工程,

  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层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人防工程、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园艺工程;路桥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编号:D244253066(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证书编号:D344079465 (有效期至2025年8月30日),资质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粤)JZ安许证字〔2023〕005596(有效期:2023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6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广东吉盛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吉盛康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某,成立于2012年3月9日,住所: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岁宝路52号一至四楼(自主申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城市绿化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44065004(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广东省景田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景田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6日,法人:张某,地址:汕尾市陆河县河南六街5号303(自主申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在业。2025年2月25日与汕尾广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董事张某甲为驻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工地代表,负责工程相关事宜。

  汕尾广业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拟定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具备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一人不具备资格);有组织部分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傅某甲,杂工傅某乙、高某、魏某、熊某等人未参加),但未进行考试考核;对个别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班前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定了施工组织方案;有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对监理单位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并回复。

  广东吉盛康公司成立了工程监理项目部,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制定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了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责任制;制定了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等进行旁站监理;有召开工程例会部署开展监理工作和开展监理安全巡查并对监理情况记入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日志;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整改。

  广东景田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了工程管理人员,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作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委托广东吉盛康公司负责。

  由于现场及周边无监控设施,综合现场勘察情况和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梳理事故发生经过为:5月20日上午5时30分许,傅某甲(死者)带领同班组的四人到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打砂浆、运送砂浆和砖块工作,其中傅某甲(死者)、魏某和高

  某负责在一楼打砂浆、捡砖,然后由傅某甲将装有砂浆或砖块的斗车拉到物料提升机吊篮内,再由楼层卸物工人(傅某乙、熊某)使用遥控器操控提升机吊至指定楼层,将物料拉到砌砖处堆放,再将空斗车拉回到物料提升机吊篮内降到一层停层平台,由一层工人拉去再装物料(该工序反复操作),8点40分左右,原在二层负责卸物的傅某乙被傅某甲叫到一层帮忙捡砖拉砖,他便把提升机的遥控器带下来放在一层提升机停层平台处,随后他将一车物料拉到提升机并运送到二层停层平台,在等待该楼层的卸物工人卸物时,他又回去捡砖,8时55分许,傅某甲拉着装满物料的斗车(人在斗车前)从2#楼一层停层平台进入物料提升机时踏空(未先观察吊笼位置,据现场工人所述,事故发生时吊笼停在二层停层平台),人与装满物料的斗车一起从一层停层平台进料口坠落至物料提升机负一层基座处。在2#楼负一层做工的工人听到声响,前往查看发现傅某甲躺在2#楼物料提升机基座处,安全帽落在其身旁,人已不省人事,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傅某甲身上的砖块拿开,等待救援。9时30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开展抢救,将伤者运送至陆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2#楼物料提升机负一层基座处,死者发生坠落处位于2#楼物料提升机一层停层平台

  进料口,物料提升机一层停层平台进料口距离负一层基座处垂直高度为4.75米(见图2)。事发物料提升机周围未张贴相关操作规程、合格证和检修记录;物料提升机未设置停层平台门和吊笼门(见图3);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操作警示标志缺失,且未设置楼层标志(见图4);物料提升机遥控器摆放在提升机电箱旁,未安排专人操作,现场工人可随意操作使用(见图5)。

  涉事2#楼物料提升机类型属于特种设备建筑起重机械的一种,为双导轨井架式,以卷扬机为动力,钢丝绳提升吊笼沿井架内导轨垂直运行(见图4)。整机安装高度为28.5米,吊笼尺寸(长×宽×高)1.8m×1.8m×2.3m,标准节尺寸(长×宽×高)

  2.1m×2.1m×1.5m。该设备外观残旧,立杆、斜杆角钢锈迹明显,钢丝绳、导轨组、滑轮组等关键部位表面润滑脂层缺失。整机铭牌缺损,表面被砂浆大面积附着,形成硬质层导致部分信息模糊无法读取(见图6)。铭牌能读取的信息显示此机型号为SSD100,提升速度为50m/min,额定载重量1000kg,生产厂家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聚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1月。物

  料提升机无安装使用手续,未设置停层平台门和吊笼门,无操作规程、警示标志缺失、无楼层标志(见图4),未安排专人操作。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死者傅某甲,男,重庆市开县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2025年5月20日上午8时55分许,傅某甲拉运物料进入物料提升机时在一层停层平台进料口处踏空,致使人车和物料一起坠落至物料提升机负一层基座处。在2#楼负一层做工的工人听到声响,前往查看发现傅某甲躺在2#楼物料提升机基座处,已不省人事,安全帽落至其身旁,现场附近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傅某甲身上的砖块拿开,等待救援。

  2025年5月20日9时01分,县120指挥中心接到现场工人报警电话称河口镇北中村红色基地有一人员摔伤,需派救护车。因8时50分河口发生一宗车祸,河口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刚出车不久。所以,县120指挥中心致电新田镇卫生院出车,新田镇卫生院回复:由于天气及车程较远,能否待河口镇中心卫生院返回后再接单。县120指挥中心于9时06分联系河口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出车司机,司机回复刚接到车祸患者,正在前往县人民医院途中,往返时间过长会耽误救治。9时07分县120指挥中心再次致电新田镇卫生院并派单成功。9时10分新田镇卫生院出车,9时30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伤者傅某甲开展救护,伤者傅某甲当时已心跳呼吸停止、无心电活动,

  医护人员在维持抢救措施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并于10时10分送达县人民医院,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120指挥中心协调及时得当,救护医护人员反应迅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经对伤者傅某甲外伤进行简单处理后便在维持抢救措施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者伤情严重,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工程施工单位及时与死者家属联系,并告知傅某甲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事宜,

  死者家属于5月21日到达陆河县河口镇,双方就事故善后工作进行商议,最终于5月23日双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由汕尾广业公司赔偿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接事故报后,县公安局立即通知河口派出所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县公安局副局长带领刑侦、治安大队警力到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家属情绪安抚等工作,网安大队同步开展网络巡查管控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副局长带领执法人员快速前往现场进行事故核实及事故调查取证。事故处置和死者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得当,未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和不稳定因素。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及负责人应急处置及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救援,及时请求120救助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按时如实上报事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积极参与事故处置,死者善后、舆论和协调处理等方面工作处理得当,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1.作业工人傅某甲安全意识淡薄,未规范佩戴安全帽,违反管理规定,擅自违规使用已被责令暂停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在使用物料提升机运送物料时,未先确认物料提升机吊笼停靠位置,踏空从进料口坠落至负一层基座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物料提升机(无安装使用手续、未按规定设置停层平台门和吊笼门)。

  根据气象部门的气象监测,排除因地震、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走访和法医现场勘查、尸表检查,初步排除他杀,分析符合高坠死亡。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意识缺失,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

  1.汕尾广业公司。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²,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³,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发现物料提升存在无安装使用手续、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无日常维护检修等重大安全隐患;对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消除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在停工整改期间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行为;无成立项目部有关文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工地主要由无资质的驻工地代表(施工员)在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施工管理混乱;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全员覆盖(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傅某甲,杂工傅某乙、高某、魏某、熊某等人均未参加)、未组织员工进行考核[6,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只见钢筋工程工序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8。

  2.广东吉盛康公司。该项目监理工作制度不落实,没有对该项目开工条件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默许开工建设;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经常未在岗履职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安装设备进行验收0、未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资料进行审核记录;对政府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跟踪不到位,未及时按照《整改通知单》内容进行整改,未及时发现制止施工单位人员擅自使用被责令暂停使用的物料提升机的行为,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3.广东景田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不明确,未落实“一岗双责”“管业务也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没有落实好建设单位的隐患排查责任,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各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无另签施工安全协议),导致失管、挂空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力,安全隐患整改未落实闭环管理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3。

  1.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以来,共制定和转发安全生产相关通知、工作方案24份,检查54个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出整改通知书149份,排查整改隐患979处,约谈项目负责人9次,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开出6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认真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审批,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12项,使用登记10项,拆卸告知34项。自4月16日接到河口镇上报的相关线日开始组织对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至事故发生共现场检查4次,发出整改通知书2份,停工令1份,约谈1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多次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险部位施工,对现场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架构,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报建报监手续等工作。通过对住建部门的履职报告和相关材料分析,其能够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2.陆河县河口镇规划建设办公室。2024年以来,累计组织检查在建建筑工地138处,农村自建房屋135户,排查整改安全隐患65处,向上级报告未报先建线条,对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过5次督促检查,针对该项目存在未报先建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函》,提醒镇领导对参建单位进行了两次约谈,于4月16日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给县相关部门。能较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协助城乡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实施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陆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24年以来,质监站检查54个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排查整改隐患979处,发出整改通知书149份,约谈项目负责人9次,开出6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发出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31份,组织召开了11次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和培训会议。自4月17日开始到事故发生时共参与对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3次,分别于2025年4月17日、5月8日以监督站名义向汕尾广业公司、广东吉盛康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4月27日以局名义向广东景田公司、汕尾广业公司、广东吉盛康公司发出《责令局部停工通知书》,4月28日县住建局质安股负责人和质安站负责人组织对项目的参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集体约谈。通过对质监站的履职报告和相关材料分析,其基本能够按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但在工作中,对未批先建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建项目执法不够严格,推动隐患整改工作“真落实”“真闭环”措施不力,未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陆河县河口镇委镇政府。2024年以来累计检查在建建筑工地138处,农村自建房屋135户,排查整改安全隐患65处,向上级报告未报先建线条,对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过5次督促检查,针对该项目存在未报先建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函》,镇领导对参建单位进行了两次约谈,于4月16日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给县相关部门,基本能够履行其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但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守安全底线、红线的意识和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不强,未及时将未报先建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建项目的线索上报县相关监管部门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傅某甲,男,汕尾广业公司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泥工班杂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已被责令暂停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在作业中从物料提升机入料口处踏空坠落致负一层基座受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责。

  2.杨某,男,汕尾广业公司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员,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4,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开展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工作不扎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七)项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余某,男,汕尾广业公司工程师,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经常不在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等规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王某甲,男,汕尾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督促承建项目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派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为施工管理员;未及时发现项目管理人员经常不在岗履职的情况并给予督促整改,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等三人作为汕尾广业公司工程师,派驻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经常不在岗,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停工规定开展施工的行为。建议由汕尾广业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朱某,男,广东吉盛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没有对该项目开工条件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默许开工建设;对施工单位部分管理人员经常未在岗履职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对安装设备进行验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第7、12点、第5.5.2条、第5.5.6条等规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范某,男,广东吉盛康公司监理工程师,景田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业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安全检查不严不实,未对被责令停止使用的设备和责令暂停施工的部位加强监督,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未及时发现制止施工单位人员擅自使用被责令暂停使用的物料提升机的行为;未对进场的设备(物料提升机)质量、安装进行验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3第5、6、7点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陆河县纪委监委处理。

  1.汕尾广业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无成立项目部有关文件,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工地主要由无资质的驻工地代表在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施工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覆盖全员、未组织员工进行考核;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使用无安装使用手续、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物料提升;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建筑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广东吉盛康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落实监理工作制度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经常未在岗履职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安装设备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制止施工单位人员擅自使用被责令暂停使用的物料提升机的行为,对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落实闭环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由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广东景田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没有认真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任由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未牵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议由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32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陆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未报先建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建项目执法不够严格,未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推动隐患整改工作“真落实”“真闭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建议向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作出深刻检查。

  2.陆河县河口镇委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守安全底线、红线的意识和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不强,未及时将未报先建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建项目的线索上报县相关监管部门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建议向陆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各参建单位,一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覆盖全部员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风险识别能力和自保自救能力,让员工的思想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做一名“能管”“会管”“善管”的安全管理员,督促每一名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员工违规和冒险作业行为;三要压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加强施工人员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并及时将情况报告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施工作业现场要安排安全管理人员专人负责、全程监护,确保安全作业。

  各镇和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资质、人员资格符合要求,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齐全到位,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加大巡查力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违规、冒险作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查处,对未报先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查处。

  各施工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事故警示,特别是要针对近期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现象,加大高处坠落事故的宣传警示,切实提高工程主要负责人和一线工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力度,营造安全生产人人知、人人参与的氛围,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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